2008年3月3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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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父以子名义立据借款该由谁来偿还
徐英杰

    李先生问:2006年12月,我儿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,让我到其朋友张某处去代取借款10000元,取款时应张某的要求,我以儿子的名义给张某出具了内容为“今借张某10000元,借期一年,借款人李××(儿子的名字)”的借条一张。2007年5月,我们父子因琐事发生争执,儿子便与我不和了。2008年2月,张某找我儿子索要借款,没想到儿子竟然不认账,因借条是我所写,张某便找我索要借款。请问:这笔借款该由谁来偿还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虽然借条上的借款人是你儿子的名字,但因借条系你所写,你儿子又不承认你是代其取款立据的事实,且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。加之张某在向你儿子索款未果后,其便向你主张权利,这也表明张某没有基于你的行为而主张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故张某向你索要借款,你负有偿还义务。你在偿还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主张,你有权向你儿子进行追偿。